人工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法律的挑战及应对
作者:斐尔德 发布时间:2023-06-20
Part.01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高难度的工作,因此其被作为当前的重要科技力量被各行业广泛运用,应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然而,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应对、解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确保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发挥应用价值也是当前应该重点研究的问题。



Part.02

应用人工智能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过程中,要尊重人工智能技术成果的研究者所拥有的权力,准确把握作者的概念,并思考人工智能的精神权利,同时还要对人工智能的独创性深入思考,从概念的角度予以界定。

2016年,谷歌公司就已经明确提出走“人工智能”战略道路,各项工作智能化展开;脸书公司明确,将“人工智能”策略“十年路线图”制定出来。结合当前数据来看,中国的人工智能市场已经呈现出规模化发展趋势,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为237.4亿元,远远超过2016年。

从技术成果的经济转化情况来看,谷歌的人工智能画已经卖出高达8 000美元的价格;日本读者将人工智能小说作为未来现实小说来阅读;传统手书写新闻稿的方式也被人工智能技术取代。

人工智能的应用还体现在程序设计方面。在研究人工智能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编写微机自动程序,自动程序设计可有效促进软件开发系统的发展,并通过不断改进自身编码,提高人工智能系统的实用性,进而寻求更加长远的发展。

然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面临极大挑战的。



Part.03

首先,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者的界定有争议,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以作者的身份进行创作,这个问题备受争议。知识产权专家曾对此问题展开讨论,结果认为,机器人在法律体制面前不能被视为法律层面上的作者,而应作为一种工具存在,所以关于人工智能作者的界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从自然属性说、造物说等多种这理论系统分析发现,对于自然人的界定,其最核心的界定标志在于独立自由意志。人工智能是不符合这个特质的,但是其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就是能够采用技术操作的方法模拟人脑的思维。

所以,需要根据需要合理利用机器人神经元,让机器人在运行的过程中自主思考、自主学习,准确地识别信息。人工智能还有一个与众不同之处,就是虚拟人格,但是其作为概念依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谓是一种挑战。

其次,人工智能独创的界定与人类所创作的文学作品进行对比,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机器人是否具备独立创作能力,对于此现在学术界并没有得出定论。

所以,对于人工知识产权实施法律保护也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是依靠人为直接创造出来的,所以对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的界定标准,需要从人工智能的生成技术方面入手考查。

当前研究者对于人工智能独创性的标准持有截然相反的态度。部分学着认为现阶段人工智能本质上其内容产生的过程与创作所需的“智能化”并不相关。

也有研究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独创性要求,应当以客观的标准判断人工智能的独创性,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没有完全复制和重复现有的作品,即使是最低简单的创作,也应当予以保护。

最后,人工智能所具备的精神权利文学艺术所要表达的是人的精神境界,所以需要体现人的精神向往。相比较而言,人工智能拥有的主体精神权利较复杂,无法从概念上准确界定。

例如如果作品为机器人发挥自身的特殊功能所创作,其是否有精神表现?是否有精神权利?这些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而言都是非常巨大的挑战。

关于机器人自身之外是否会存在精神权利这个问题,在法律层面依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人工智能虽然拥有非常强大的计算机功能,但是与人类的精神境界相比较,依然存在较大差别,所以,人工智能的精神权利界定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Part.04

对于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除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还应考虑是否应当充分肯定人工智能的主体价值。

“人工智能”作为一门科学技术存在,其所发挥的作用严格遵循生物原则,通过运行装置进行理解和模拟操作,甚至在某些问题的解决上,人工智能比人类智能更能发挥效用。

通过深度研究并检验后的人工智能可依据思维逻辑进行判定,从而做出相应行为,从这个层面理解,机器人本身是具有完整人格属性的。因此,当人工智能具备独创性时,应当充分肯定其法律主体价值。

就当前大数据背景而言,人工智能的开发主要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与工作效率,人工智能技术所具备的优势越来越能够满足人的意愿,能够发明、劳动,甚至能够自主创作。但目前其依然需要依附一定的机器载体。

而情感电路的设计又十分复杂,对于情感电路的研究,目前仍没有具体解决方案。因此,自然人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上无法平等,自然人依然要占据法律主体地位。

在认定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过程中,需要根据考虑机器人所具备的特征,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司法和立法基础作用,从而获得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 倪斌:人工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司法实践的挑战及应对

  • 欧阳心仪: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的知识产..._以ChatGPT为切入点

  • 王新迪:人工智能背景下数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优化路径

  • 张昆:跨境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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