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为何商标权、专利权保护期起算时间不同
作者:斐尔德 发布时间:2023-07-07
01
我国关于商标和专利有效期的规定

我国关于商标权有效期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我国关于专利权有效期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02
关于商标权的时间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商标自获得注册之日起至该注册期满之日的期限。在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商标专用权是按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有严格的时间界限

商标权的时间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受到法律保护。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保护,则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

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权最终丧失的程序,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理论上可以将注册商标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目前,世界大多数的国家采用的均是10年的有效期限,不同的是有些国家是从申请之日算起,而有些国家是从注册之日算起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八条的规定,成员国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包括商标的首期注册及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都不得少于七年。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十年,算是比较长的,也就是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



03
关于专利权的时间规定

有权利必须有限制,这是法学上的一个基本命题,专利权也不例外。

专利权既不是无限空间的绝对垄断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它不同于普通财产所有权,普通财产所有权是有形的,只要其客体物没有丧失,权利就可长期存在。

专利权则不然,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发明创造,不会因客体消灭而发生权利消灭问题。但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不能利用其发明创造

如果国家允许这种排他权长期存在下去。随着批准的专利越积越多,产业界和一般公众将不堪忍受,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阻碍

在各国实践中,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是十年左右。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就受此大背景的影响,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随后药品、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的发明逐渐增多。因其特殊性,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还不能销售,必须再经过政府医药卫生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能销售。这个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大约需要10年左右。

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专利权人就无法在余下的几年内通过销售回收其为研发作出的巨额投资,这样会影响对这些领域进行投资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国际上的趋势是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定为20年。知识产权协议也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低于20年。目前,关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国际上已趋于一致。

对某些特殊领域的发明非因申请人的原因而允许延长保护期,是立法者慎重、全面考虑的结果,限制的同时又加以保护,因为保护期届满,有关的发明自动进入公有领域。而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算的,从申请日到授权日可能因一些因素的影响而拖延一段时间。

授权之后有的又要经过政府的审查、临床试验。这又要用一定的时间才能正式投产,这时保护期可能所剩无几。这对专利权人是不利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允许延长专利权期限是情有可原的,也是合理的。关于药物专利补偿期限和专利权期限延长的分析,可以戳这篇文章哦:智汇研究1期:药物专利权补偿期限制度初探



04
商标权、专利权起算日期的区别

专利制度与商标制度创设的根本依据是功利主义原则,也就是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的效益。专利制度和商标制度乃至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有不可忽视的成本。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平衡。

为了达到平衡,制度中设计了以专业中常提到的“三性”,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以平衡知识产权内容的产出和成本的上升。

具体到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起算日,实际上是时间性的体现。我们知道专利权与商标权都有有效期,而起算日直接影响有效期的起始计算。专利权以申请日开始计算有效期,而商标权以注册日开始计算,体现了两者在制度设计上各种“子”制度细致平衡效益和成本的构思。

专利权以发明专利为例,有效期为20年,本身就考虑到专利的成本和效益。然后在具体设计中,为鼓励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以及考虑专利确权的方便,大部分国家采取了申请日为确权的标准。

但这也会造成申请者为抢到专利而仓促申请。同时,我国以及多数国家采取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为防止产生大量垃圾专利,发明专利会进行实质审查,但在上述制度下,专利申请人被允许在申请日3年内进行实质审查。

这种制度有很多好处,但会让申请人产生仓促申请以先占权利的冲动,同时会有占据申请日后有惰于申请实质审查的动力。若无相应制度安排,这会大为降低整个专利体系的效率(成本效益比)。

因此,将申请日作为专利权有效期的起算日,申请人的勤勉会影响授权时间并进而影响实际全部享有专利权的时间,让申请日对专利有效期产生的影响来敦促专利申请人自己平衡申请日的先后与专利技术本身的成熟度以及加快专利申请流程,有非常大的正面作用。

再来看商标制度。商标本身在前期设计和构思上远没有专利重要,商标本身更大的价值是在使用中不断融合品牌质量和商誉来增值。

因此商标制度着重于授权与授权后的使用。而且商标在具体申请的流程中,并没有复杂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实质审查也比发明专利简单很多,审查的效率主要取决于商标局的效率。

这里不需要提供对申请人惰性的对应刺激。商标权有效期还可以进行延展,还有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因此用授权日来作为有效期起算日对于商标权来说,要更有效率一些。

总的来看,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既从其功利主义的根本原则出发,又从具体制度的安排对于效率的影响考虑,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 赵婷婷.国内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J].中华商标,2014(01):73-74.

  • 作者震荡波-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3806345/answer/56481995
    来源:知乎

  • 刘建兰.专利权期限限制的比较研究[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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