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尔德成功助力甘肃省东乡县电商发展致富项目商标保护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23

斐尔德协助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赢得邓远鹏申请注册的第32092920号“山樱花”商标、第32106797号“众旺樱花”商标品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近日,斐尔德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关于第32092920号“山樱花”商标、第32106797号“众旺樱花”商标在“岩棉制品(建筑用)”上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可被诉裁定,支持委托人关于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诉争商标在“岩棉制品(建筑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公司介绍

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始创于1986年,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专注于全球中高端客户提供专业化防火、保温、吸音系统解决方案的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一直深耕于中国绝热节能行业,凭借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高品质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打造了“樱花”和“ABM”两大知名品牌和“爱圃”种植领域专属品牌。其中“樱花”荣获 “上海市**商标”“上海市**产品”、“江苏省**产品”等号称,已是中国高品质保温材料的代名词。“ABM”和“爱圃”在全球二十多个国家注册,取得欧、美、亚不同应用领域的多项国际认证,受到海外业 界和用户的高度认可和赞赏,是与海外知名品牌媲美的中国品牌。


案情回顾

原告:邓远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请求对邓远鹤在后申请注册的两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并在无效宣告请求提供了大量两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如下裁定:裁定两诉争商标在“岩棉制品(建筑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邓远鹤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就此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型建材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委托斐尔德代理该案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斐尔德律师团队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详细调研,整合证据的基础上,为委托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律师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积极答辩和质证。

律师答辩诉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程序中对两引证商标与两诉争商标首先从音、形、义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其次对比两组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均涉及同一群组,我方提供大量两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和所获荣誉,并结合部分在先案例予以佐证,特别收集到原告商品的销售范围和注册信息材料可初步认定原告具有恶意抢注的嫌疑,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充分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案件结果

我所的答辩意见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充分支持,经审查,法院认为,被诉裁定关于两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岩棉制品(建筑用)”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斐尔德点评

针对已注册商标,若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的识别功能及与商标权人的一一对应属性,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尊重商标权人的知识产权价值的基础上,商标权利人作为商标利益的垄断者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主动出击,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和布局,实时监控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的状态,*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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