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胜诉:甲骨文谷歌十年缠斗落幕,计算机软件保护仍处维谷
作者:德同智汇 发布时间:2022-08-18

十年之诉的时间线


2009年

甲骨文收购了太阳微系统互联网公司,并获得编程技术Java的所有权。


2010年8月

甲骨文以侵犯专利权和版权为由起诉谷歌。

甲骨文称谷歌在建立安卓系统时,使用了11500行由其子公司太阳微系统互联网公司所编写的Java代码,要求谷歌赔偿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谷歌对此回应他们使用代码是合理使用,没有侵权。


2012年5月

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陪审团认为,谷歌使用了9行范围检查的Java代码构成侵权。

同月,William Alsup法官推翻了陪审团的意见,称Java API不受版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2012年10月

甲骨文不服上诉至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2014年4月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前的判决的部分结论,判定API受版权保护,谷歌侵权。


2014年10月

谷歌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2015年6月

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谷歌的上诉,起诉重返旧金山联邦法院,由该法院就谷歌另外提出的“合理使用”的观点进行庭审。

2016年5月

旧金山联邦法院复审,判定谷歌的行为是合理使用,免付版权费。甲骨文不服进行上诉。

2018年3月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再次裁定谷歌侵权,要求支付甲骨文公司88亿美元的赔偿。谷歌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2019年11月

在78名计算机科学家的声明下,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谷歌的上诉,对此前的裁决进行复审。


2021年4月

经过审理,最高院认为谷歌使用Java API是合理使用,因为保护版权的同时需要考虑公共利益,最终判定谷歌胜诉。




不断冲突的判决意见

胜诉后,谷歌负责全球事务的高级副总裁肯特·沃克表示这一次的案件是一次重大创新,也是互操性和计算领域的一大胜利。而甲骨文方面则表示这项裁决会使得谷歌平台变得更大,市场力量更强,对于其他企业来说竞争压力会更大。

谷歌胜诉:甲骨文谷歌十年缠斗落幕,计算机软件保护仍处维谷(图1)

图丨肯特·沃克Twitter账号截图

甲骨文当初起诉谷歌时,认为谷歌在开发安卓系统的应用时,使用了与开发Java应用非常详细的API,而且这种相似是谷歌有意为之,因为这样的操作会让大量的Java程序员在转型成为安卓程序员时不费吹灰之力

谷歌明白这样做的好处,所以他们并没有向甲骨文征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而是自己开发了虚拟机和API。简单来说就是谷歌不想买甲骨文的软件,所以就开发了一套相似度极高的。

而谷歌方面则表示安卓系统是由168个软件包组成的,其中37个软件包中复制了Java,但是谷歌对这些任务底层的实现代码从头开始进行了重写。在有争议的接口中,复制的代码仅占3%左右,而这个数量在总量是1500万行的安卓系统相关代码中,占比还不到0.1%。另外,在37个软件包中的Java实际上只是一些根本不受版权保护的非表达性工具,作用是用来激活底层的实现代码。

William Alsup法官不认为Java的API受版权保护并且否定了先前陪审团做出的谷歌侵权的认定。William Alsup法官认为,如果接受了甲骨文方面的声明和意见,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某一指令系统的某一版本的代码要求版权保护,并且禁止其他任何人用自己的方式实现相同的指令系统或者部分指令系统。这种情况在之前的判决中没有出现或鼓励的。

但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却在甲骨文上诉后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也即判定谷歌侵权。联邦上诉法院认为,API软件包中代码的声明结构和组织方式是受版权保护的,因此重新认定谷歌侵权。

所以综合来看,谷歌和甲骨文的Java侵权案的争议焦点就在API软件包中的代码声明、结构和组织方式是不是受版权保护,显然地区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之间产生了相左的意见。




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诉运用

单从谷歌的声明来看,他们认为自己对甲骨文Java的使用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Fair use)”指的是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该制度起源于美国1790年颁布的版权法,也是现在著作权(版权)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包括发表评论、新闻报道、学术研究等,我国著作权法就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为了更好的判定使用某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在判定时还会有几项判断参考,即作品的可版权性、使用目的与范围、实质性相似程度以及对作品潜在市场影响程度等因素。

不过,合理使用也有革新性要件,如果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是为了评论某件事,那么也可以作为革新性的合理使用考虑。

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定甲骨文和谷歌的这次Java侵权案时,就考虑到了革新性要件。法院认为,单从本案来看,谷歌使用甲骨文的代码是试图创建一个新的作品,目的是为了扩大基于安卓系统的智能手机,同时这个新作品也为程序员提供了一个具有创意和创新的工具——智能手机环境。

因为Java API通常是使用在电脑系统环境中的,但是谷歌的Java API却是应用到了手机系统,这反而是促进了Java的发展。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谷歌使用部分API创造了一个新的平台,这和合理使用的革新性要件的内核是一致的,这也是版权本身的目标。毕竟在《美国判例汇编》中,对于版权的首要目标是什么,其认为是促进文学进步而非奖励作者。

谷歌胜诉:甲骨文谷歌十年缠斗落幕,计算机软件保护仍处维谷(图2)

图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首页





公众利益与版权保护的维谷

在社交网络上,很多开发者认为此次判决实际上并没有正面回答“API是否具有版权”这个问题,而是集中在是否合理使用上。但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变相的回答了这个问题:API无法受到严格的版权保护。

裁决中并未直接否定API可以享有版权的事实,但是它也表示,在版权法中,根据合理使用原则,API的拥有者(或者说著作权人)是不能随意阻止其他开发者使用其API构建新的程序的,同时对方也不需要支付报酬。换言之,开发者依旧可以自由的在项目中使用API。

从社会实际的角度来看,公众利益和版权保护之间的尺度确实很难把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但是这种表达是有相关的标准的。以书籍为例,如果A出版了一本名为《德同智汇》的书,你不阻止B也出版一本名为《德同智汇》的书,只要B的书的内容和A的书的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所以在谷歌和甲骨文的此次诉讼中,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其实要明确的是API究竟是“书”的名称还是“书”的内容。

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应用程序接口)是一些预先定义的接口或指软件系统不同组成部分衔接的约定。API是不带有具体实现代码的模块的名称。

如果说API说到版权法严格的保护,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API前,必须严格走一遍授权程序,那很难保证不出现API拥有者开出天价授权费或者根本不授权的情况,那免费可使用的API就会不存在。不管对于开发者还是整个软件开发企业和系统,这都会是很恶劣的情况。所以最终美国最高法院选择了公众利益,判定谷歌不侵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尴尬处境

此次的案件也体现了计算机软件这一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其他客体的不同,以及在保护时的困难。根据《伯尼尔公约》,“‘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根据TRIPS协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项下的文字作品加以保护。”就此来看,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

但不同于文字、美术、雕塑等作品,计算机软件往往会兼具功能性和表达性,也就意味着用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时候可能会保护到功能。但是著作权理论上是不可以保护功能的,保护功能的是专利。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很长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保护是作者终生以及其去世后的五十年。但计算机软件的更新换代非常快,导致了过长保护期限的不恰当性。

单纯使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也可能出现保护不周的情况。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且这种表达多少会放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但是计算机软件不同,它是代码,并不能反应思想感情。

比如我们常说的用户界面,通过计算机软件呈现出不同的界面并不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往往是通过专利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一般是指图形用户界面即GUI)进行保护。但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讲,软件界面在去除功能性特征后,又更接近通常意义上的“表达”。

计算机软件这种本身自带的分裂,使得计算机软件或者说程序的保护有时候会出现进退维谷的情况。从起源上来看,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从美国开始的。在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催化以及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软件产业迅速发展,硅谷成为全球高科技研发的集中地。

为了更好的促进计算机技术和数据信息技术发展,1980年美国在修改《版权法》时将计算机程序列为了受保护的客体,1982年美国又将“计算机程序”修改为“计算机软件”。美国的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美国国家利益,并非是出于促进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初心。

当时世界各国对于是否应该将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一定争议。1983年,澳大利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就明确表示计算机软件不是作品。日本也曾表示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有问题的,不能直接笼统的纳入作品类型中。1984年,巴西曾出台过一步计算机法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但是最后这部法被废弃。很多国家还是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我国。

所以在甲骨文和谷歌的此次长达十年的诉讼中,API是否是软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是否受版权保护成为了双方僵持不下的焦点,尤其是这十年的诉讼中牵扯到的还不单单仅是这两家公司。

在这场“战役”中,谷歌方集结的是各大互联网公司、科技行业领头以及相关团队,而甲骨文方汇集的则是美国电影协会、唱片协会等依赖版权收益的行业团队,苹果是甲骨文方为数不多的科技企业,至于原因想必大家也都明白。

计算机软件在整个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所处的尴尬位置,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社会实践来调整。甲骨文和谷歌的Java侵权案的最终判决提供了更好解决的一种可能。

在知识的价值不断增加,尤其是在我国越来越重视自主软件知识产权的现在,计算机软件或者说计算机程序作为实现最终智能化生活的一个重要基石,对它的保护必然是要更加全面和实用的,这将是开发者和司法实践者的重要课题,也是更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之举。





参考文献


[1]许永盛:我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学科学版》2004年第6期:153-156页

[2]半导体投资联盟官方账号:“芯视野”甲骨文诉谷歌案背后,计算机软件保护困境凸显,2021-04-13

[3]新浪科技:谷歌、甲骨文史诗级版权诉讼案 10年API之争下周开庭,2020-03-22

[4]网易·新智元:世纪之战!谷歌胜诉甲骨文,安卓清白还是抄袭无罪?

[5]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90亿美元Java版权案大翻盘,美最高法院判谷歌未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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