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尔德成功代理诚品股份维护诚品系列商标权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23

近日,斐尔德代理诚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品公司)申请天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网公司)第47206885号第29类“诚品食客”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一案取得成功。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作出决定:不予注册第47206885号第29类“诚品食客”商标。

斐尔德代理律师依凭多年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基于对案件的详尽检索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充分调查取证,积极争取委托人的正当利益。最终异议成功,涉案商标不予注册,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背景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的提升,商标注册与使用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也有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危及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商标的近似会导致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利于市场的经济发展,不利于对商业主体劳动成果的保护。试想,如果商品的类别相近,商标的文图也相近,那么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就根本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引起市场混乱,不利于企业扩大销售规模,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相关条文,《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如果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与其他商标近似,商标局将不会注册该商标。这是基于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打击恶意抢注等不规范申请。本案正是通过商标异议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案件详情

委托人诚品公司成立于1989年,在大陆地区已经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商标品牌效应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诚品公司的商号与诚品公司名下的诚品系列商标,都包含中文“诚品”二字。斐尔德作为代理人,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需求,针对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进行了详细论证与分析。

在本案中,涉案商标“诚品食客”中的“食客”二字有“食品、客人”的意思,并不具有显著识别性,故显著识别部分为“诚品”。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发音、字形外观、内容含义与诚品公司的诚品系列商标完全一致,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诚品公司的系列商品或服务,对其来源产生混淆,故构成近似商标。

斐尔德还对比了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诚品公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第29类中同属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类似。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商品类似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关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比对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判断标准,并结合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结合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经验,斐尔德认为涉案商标与诚品公司“诚品”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建议委托人向商标局提出涉案商标申请注册的异议,请求不予注册涉案商标。最终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第47206885号第29类“诚品食客”商标的决定。


点评

斐尔德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多年丰富的经验,深知“诚品”系列商标对于委托人的重要性,经过与诚品公司的多次沟通,在近似商标的对比上向商标局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这同时也离不开委托人的配合与代理人的耐心、专业,斐尔德致力于解决客户遇到的商标问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开展上都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异议被采纳,满足了客户商标方面的法律需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暂无 下一条
x
资讯信息
您的姓名是?
您的手机号码是?
您的电子邮箱是?
您的微信号是?
咨询问题
您可以详述您的问题以便于我们专业顾问为您提供更全面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