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尔德成功代理浩泽集团维护浩泽系列商标权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23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针对上海浩泽康福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浩泽)异议安徽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异议一案作出决定:不予注册第11类第47558267号“浩泽伊泉净水”商标。

上海浩泽康福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德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本案。斐尔德依凭多年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基于对案情的综合分析,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充分调查取证,积极争取委托人的正当利益。最终异议成立,涉案商标不予注册,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背景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的提升,商标注册与使用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但也有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商标,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危及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商标的近似会导致消费者以及其他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利于市场的经济发展,不利于对商业主体劳动成果的保护。试想,如果商品的类别相近,商标的文图也相近,那么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就根本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引起市场混乱,不利于企业扩大销售规模,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案件详情

委托人上海浩泽康福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是中国领先的饮用水服务商。斐尔德作为代理人,详细了解了委托人的需求,针对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进行了一系列举证。

在本案中,涉案商标“浩泽伊泉净水”与上海浩泽公司的“浩泽”系列引证商标非常类似,消费者很可能将其认作是“浩泽”系列的相关商品。斐尔德收集了相关证据,通过对比商标在“音、形、义”上的近似性,认为二者在显著识别基本近似。按照法律规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斐尔德还对比了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类似。再加上通过严密的论证,被异议人安徽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官网、售卖商品等均直接模仿、抄袭上海浩泽,有明显的傍名牌和蹭热度行为。

综上所述,结合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经验,斐尔德认为涉案商标与上海“浩泽”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建议委托人向商标局提出涉案商标申请注册的异议,请求不予注册涉案商标。最终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涉案商标的决定。


点评:

斐尔德对于知识产权方面有着多年丰富的经验,经过与上海浩泽公司的多次沟通,在近似商标的对比上向商标局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这离不开委托人的配合与代理人的耐心、专业,德同致力于解决客户遇到的商标问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开展上都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异议被采纳,满足了客户商标方面的法律需求,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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